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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政策解读 ( 2022-01-12)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2-00009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内容,对裁量适用办法进行修订,条款内容从原来的17条,修订为23条,同时,根据处罚法的表述,对适用办法的文字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1.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时的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增加了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二是增加了“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增加了“依法教育”的内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增加了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在原《裁量适用办法》中规定的4个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两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新型执法方式和理念,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是纳入政府免罚清单的。

4.增加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原《裁量适用办法》中规定的5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增加了“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两种情形。

5.增加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纳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

6.明确了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裁量的基本规则

一是明确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二是明确了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有危害后的违法行为,作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延长到五年。

7.提出了长三角地区推进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的内容

明确提出推进长三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一体化建设,探索通过建立统一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规则,逐步统一长三角卫生健康执法尺度和标准。

8.其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表述规范了相关条款的用词用语。

 

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31日止。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