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22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2-02-08)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2-00019 |
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22版)〉的通知》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2016年,我委转化第三轮上海市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上海市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和评估”成果,在全国率先开展使用“心脏杂音听诊+经皮血氧饱和度”双指标法的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并制定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建立了以本市所有助产医疗机构为筛查机构,儿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新华医院、儿童医院为市级筛查诊治中心的“覆盖全市、分片负责”的新生儿先心病筛查-诊断-治疗体系。截至目前,本市累计筛查新生儿80.2万余名,筛查率99.9%,680余例危重患儿及时通过手术重获新生。先心病由2016年本市婴儿死因首位降至2020年的第二位,占比也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力促进了本市婴儿死亡率的降低。上海经验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推广,已覆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体系和危重症救治关键技术”获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随着国家“三孩”政策、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实施,以及本市分级诊疗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需进一步完善本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体系,确保筛查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和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此外,本市目前仅设置4家市级筛查诊治中心,部分偏远郊区和部分已在助产医疗机构行超声心动图检查的家长不愿转诊至筛查诊治中心进行心超检查,导致部分患儿无法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增设若干诊断机构,进一步完善诊断网络,更好满足就诊需求,因此对《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16版)》进行修订。
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21版)〉的通知》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管理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工作要求。
三、《关于印发〈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21版)〉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2021版)〉的通知》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一)增设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管理方案》明确诊断机构应当具备新生儿诊疗及超声心动图诊断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的新生儿和婴幼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对自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为“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网络单位”(以下简称诊断网络单位)。
(二)明确诊断机构人员要求。诊断团队应包括超声心动图、新生儿或心脏专科医师,应具备从事新生儿和婴幼儿先天性心脏病的超声心动图诊断能力。团队成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至少有高级职称1名、中级职称2名。
(三)实施诊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诊断网络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其进行质控督导评估,评估不合格者暂停开展相关服务,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诊断网络单位称号,间隔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为进一步做好诊断机构管理,《管理方案》在工作流程、职责分工、考核评价及附件相关部分增加了各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与诊断机构工作衔接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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