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人社发[2015]91号

2015年8月17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调整为:

医院等级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剖宫产妊娠16周以下流产妊娠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
一级医院900元2500元700元700元
二级医院1300元3100元800元1300元
三级医院2300元4100元1500元2000元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三、并发症医疗费补贴。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以外,再给予9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引发2种以上(含2种)生育并发症的,再给予15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褥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